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4.0.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0的规定。
表4.0.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m)
表4.0.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m)
表4.0.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m)
注:1 表中的工矿企业指除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和长距离输油管道的站场以外的企业。其他设施指油气回收设施、泵站、灌桶设施等设置有易燃和可燃液体、气体设备的设施。
        2 表中的安全距离,库内设施有防火堤的储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立式油罐应从罐室出入口等孔口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卧式油罐应从储罐外壁算起;装卸设施应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算起;其他设备布置在房间内的,应从房间外墙轴线算起;设备露天布置的(包括设在棚内),应从设备外缘算起。
        3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石油库与少于100人或30户居住区的安全距离。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4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所在石油库的等级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5 特级石油库中,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6 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4.0.11 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石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注:以上石油库各设施的起算点与本规范表4.0.10注2相同。
4.0.12 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
4.0.15 相邻两个石油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大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80m。
    2 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直径小于或等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任意两个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对覆土罐且不应小于60m,对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50m,对储存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30m。
    3 两个石油库除储罐之外的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的规定增加50%。
5.1.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表5.1.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表5.1.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表5.1.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5.1.7 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0m;
    2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与其他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50m;
    3 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
5.1.8 同一个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
    2 外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与其他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
    注:储存不同液体的储罐、不同型式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上述计算值的较大值。
6.1.1 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6.2.2 覆土立式油罐应采用独立的罐室及出入通道。与管沟连接处必须设置防火、防渗密闭隔离墙。
6.4.7 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 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 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 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
6.4.9 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甲B、乙、丙A类液体储罐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
8.1.2 罐车装卸线中心线至石油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甲B、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20m。
    2 卸甲B、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15m。
    3 装卸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10m。
8.1.9 从下部接卸铁路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插到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m/s。
8.2.8 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能插到罐车底部的装车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口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m/s。
8.3.3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3的规定。
表8.3.3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的安全距离
表8.3.3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的安全距离
    注:表中括号内数字为停靠小于500t船舶码头的安全距离。
8.3.4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之间或易燃和可燃液体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4的规定。
表8.3.4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之间或易燃和可燃液体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
表8.3.4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之间或易燃和可燃液体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
    注:1 船舶安全距离系指相邻液体泊位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2 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3 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对于装卸甲类液体泊位,船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5m。
8.3.5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5的规定。
表8.3.5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
表8.3.5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
    注:表中安全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8.3.6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港口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6的规定。
表8.3.6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港口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
表8.3.6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港口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
    注:1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2 括号内数据为停靠小于500t级船舶码头的安全距离。
           3 客运站级别划分见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2。

12.1.5 储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³或罐壁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12.2.6 特级石油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000m³时,其消防用水量应为同时扑救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原油储罐和扑救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非原油储罐火灾所需配置泡沫用水量和冷却储罐最大用水量的总和。其他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储罐火灾配置泡沫用水量和冷却储罐所需最大用水量的总和。
12.2.8 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立式储罐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12.2.8的规定。
表12.2.8 地上立式储罐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
表12.2.8 地上立式储罐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
注:1 移动式水枪冷却栏中,供给强度是按使用ф16mm口径水枪确定的,括号内数据为使用ф19mm口径水枪时的数据。
        2 着火罐单支水枪保护范围:ф16mm口径为8m~10m,ф19mm口径为9m~11m;邻近罐单支水枪保护范围:ф16mm口径为14m~20m,ф19mm口径为15m~25m。
    2 覆土立式油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L/(s·m²),用水量计算长度应为最大储罐的周长。当计算用水量小于15L/s时,应按不小于15L/s计。
    3 着火的地上卧式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m²),其相邻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3L/(min·m²)。冷却面积应按储罐投影面积计算。
    4 覆土卧式油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应按同时使用不少于2支移动水枪计,且不应小于15L/s。
    5 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据设计所选用的设备进行校核。
12.2.15 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按储罐冷却灭火所需消防水量及消火栓保护半径确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20m,且距着火罐罐壁15m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内。
    2 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所设置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
    3 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
12.4.1 石油库应配置灭火器材。
14.2.1 钢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14.3.14 下列甲、乙和丙A类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 泵房的门外;
    2 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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